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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了解药品的有效期及药品是否有效
药物由于性质不稳定,即使严格拄规定要求贮存,经过一定时间后,其药效也会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治疗作用。为保证药物治疗的有效性,人们便为药物规定了有效期,其意为:在规定时间以内使用,药物可有正常的治疗作用,过期则药效不保。药物的有效期也可反映药物当时所处的性能状态在有效期内离生产日期越近,则药物效价越高,治疗作用也越显著。
由于药品生产厂的不同,有时,同一药品的有效期可能出现差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药品加工工艺不断改进,许多药物的有效期也得以延长。这都要求人们在使用时认真对药品的有效期加以分辨。
药品包装上印有具体的规定日期,其表示方式大致有两种,即:
1、明确标明具体日期为有效期。如 “有效期:1992.10”表示该药在1992年10月31日以前有效。
2、标明失效日期。如“失效期:1992.11”表示1992年11月1日以前有效。显然,失效期的表示方法与有效期不同。事实上,失效期的标示法已不提倡,国内厂家已不采用。部分进口药品则还在使用此法标注,其常见格式为“Exp
date(失效期):Nov 1992”其中变化的只是表示月序的词(1月:Jan. 2月:Feb. 3月:Mar4月:Apr. 5月:May.
6月:June.7月:July. 8月:Aug. 9月:Sept. 10月:Oct. 11月:Nov. 12月:Dec.)前例表示1992年11月1日以前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药品的有效期并非绝对妥善保管的药品当然能使时效符合,而乱存乱放,违反药品贮藏要求的药,即使未过有效期,也仍然可能失效甚至变质。因此,真正决定药品是否有效,须由其外观状况及有效期两项指标决定。即使是在有效期内,药品外观出现变质特征时,也须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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